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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关于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扩大对外开放,调动引荐者积极性,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一、实施范围
范围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地来我区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来田家庵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外商投资者是指田家庵区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外地来田家庵区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田家庵区兴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实体及外地企业总部迁入田家庵区项目;外地投资者是指来田家庵区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商投资者或外地投资者来田家庵区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引荐者义务
1、引荐者应向田家庵区合作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外地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2、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3、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对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1、对引荐者的奖励资金,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2、引荐来区企业交纳的税收区留部分按超额累退比例分段一次性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区留部分30%奖励;年纳税额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区留部分20%奖励;年纳税额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区留部分15%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按区留部分10%奖励。
3、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田家庵区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区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四、办理程序
1、引荐者向奖金审核机关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项目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引荐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申请报告;
(6)《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7)引荐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8)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9)项目中的田家庵区合作方推荐报告。
2、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荐者向奖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企业有关税收缴款资料,会同区计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3、引荐者持《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奖金分配
1、引荐者为单位的,奖金用于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2、引荐者为个人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3、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1、上述办法,今后如遇与上级财政、税务机关制定的政策和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并由区财政局作修改、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承担。
3、本办法由区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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